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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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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邢台春瑞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0 08:02:51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磨成粉的中药看来都一样,你会担心用错药吗?署立基隆医院中医科,将商品所使用的二维条形码技术引入中药安全管理系统,可将药袋置於邢台条形码扫描枪做二度检核,使用药更安全。将中药袋放到二维条形码扫描枪检核条形码技术是迄今为止在自动识别、自动数据采集中应用最普遍、最经济的一种信息标识技术,很多国家基于用药安全,都在不同程度地实施药品条形码化管理。

署立基隆医院院长说,中医科完成后,会推动西医各科加入。将来也希望做到患者可经由手机或网路等方式查询药包完整资料。中药不像西药,能从药的顏色和外形进行初步辨识,因此在配药和包装流程上更需要审慎处理,以免影响病患的健康。

署基96年初开始规划导入二维条码(QRCode)中药安全管理系统,同年7月克服条形码技术问题完成调剂安全管理及药品进销存管理上线,今年3月更将二维条形码运用於外包药袋上,间接将候药时间电脑化,预估民眾等候领药时间,还可以利用扫描枪於萤幕上检视就医及药品处方资料,自行做二次检核,确保用药安全。

药品没有条形码,增大了在流通环节的差错率和物流成本,容易发生药品误进、误销、错用,存在用药安全风险,也不利于药监部门的有效监管。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何更有效监督、管理、跟踪药品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药品条码管理是一种有效方法。

邢台条码标签的使用量与日俱增,而企业人采用人工手工剥离标签的模式,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效益,bsc采用自适应技术,研制出了多款工业级的标签回卷器,能够完美的和各种条码打印机配合使用,同时能够自动的调节回卷器速度,跟随条码打印机的工作自动停止,在节省人工成本的同时,能够回卷出整齐美观的标签纸。

标签回卷器操作简略,而且可以全自动回卷,作业效率高,远比人工回卷标签强,相比与传统的标签回卷器,bsc回卷器的设计上更人性化,结构也更加简单,方便公司的操作人员,并且有详细的操作教程,能帮助员工快速上手。

在大量生产商品的时候,如果采用人工进行批量的回卷标签,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的同时,也会极大的损害标签,而标签回卷器可以快速高效的回卷标签纸,能够适应工业的生产需求,为企业提高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

bsc回卷器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设计经验,从客户运用的便利性思考,设置了人性化的速度调节按钮,让标签的回卷不在是难题,让公司的生产变得更加高效,努力为企业的发展贡献价值。

商业自动化系统:POS(PointofSales)是一个商业销售点实时系统。该系统以邢台条码为手段,计算机为中心,实现对商店的进,销,存的管理,快速反馈进,销,存各个环节的信息,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条码技术在仓储管理中的应用:立体仓库是现代工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条码技术,可以完成仓库货物的导向,定位,入格操作,提高识别速度,减少人为差错,从而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条码技术还广泛地应用于交通管理,金融文件管理,商业文件管理,病历管理,血库血液管理以及各种分类技术方面,条码技术作为数据标识和数据自动输入的一种手段已被人们广泛利用,渗透到计算机管理的各个领域。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邢台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