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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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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邢台春瑞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3 08:35:44

UPC码(UniversalProductCode)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邢台条形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我们在美国进口的商品上可以看到。它是最早大规模应用的条码,其特性是一种长度固定、连续性的条码,由于其应用范围广泛,故又被称万用条码。UPC码仅可用来表示数字,故其字码集为数字0~9。

1、UPC-A条码

UPC-A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UPC-A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均为9个模块宽,符号结构基本与EAN-13相同。

2、UPC-E条码

在特定条件下,12位的UPC-A条码可以被表示为一种缩短形式的条码符号,即UPC-E条码。UPC-E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UPC-E的左侧空白区、起始符的模块数同UPC-A;终止符为6个模块宽,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为7个模块宽,数据符为42个模块宽。

用条形码生成器制作电子监管码,此种方法要使用专门的条形码或标签软件,国内外有多种这样的软件。缺点:

(1)学习成本较高,且不易掌握,软件里面有很多专业设置。

(2)非法软件缺少技术支持,一些使用此类软件的操作人员主要靠摸索学习软件医药包装,有时用了大半年还只能用默认的设置,不会有针对性地更改一些特殊设置。

(3)用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制作条形码,由于软件架构和编码实现方式不同会导致操作方式之区别,输出精度之差异,最终导致打印的条形码识别率和等级有差异。

操作人员一般不会去比较使用多种软件连线加工,故以为自己制作的条形码识别率低是正常现象,其实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如果使用条形码生成器的方法来制作电子监管码,据了解,用目前市场上千元,甚至几百元的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就可以大族冠华,它只要支持EAN/UCC-128码制即可。即你原先用哪个专业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制作条形码,通常可以继续使用它来制作监管码。

《商品邢台条形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邢台条形码是迄今为止在自动识别、自动数据采集中应用最普遍、最经济的一种信息急标识技术,国际上早已普遍应用于计算机管理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商业自动销售系统POS(pointofsale)应用尤为普遍。我国1991年批准的《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就是参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技术规范制定的,它是国际贸易中和国外商业自动销售系统中物品标识的标准。一、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使用现状《通用商品条码》是商业自动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标准之一。在商业自动化管理系统中,无论是批发管理,储运管理还是零售管理都不可缺少商品的统一标识或身份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在商品上没有统一标识,同一商品用不同的代码表示,同一代码表示不同的商品的混乱现象屡见不鲜,长此下去,难以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难以实现现代化管理。尤其在零售管理中,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寻求着一种快速、准确的数据采集方法,以便作到即时盘点,降低库存乃至达到零库存,以便为管理者

进、销、调、存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自1991年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首批条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大大促进了条码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至今已有3000家制造厂商积极采用《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申请了制造厂商代码,己有的4万种商品打上了条码标证。1991年11月上海食品一店首先在二楼商场内开设了采用条码标识扫描的自选商店,紧接着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也建立了采用条码标识的扫描商店,沈阳秋林商场、广州友谊商店、南方大厦……等一批商店都在作建立POS系统的准备工作。采用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建立POS系统已是我国零售现代化管理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商品要想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质量、包装、卫生防疫方面要符合国际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国外超级市场自动扫描售货、自动结算的需求,还必须打上条码。没有国际通用条码标记的商品不能上货架,只能低价销售乃至不予订货。因此出口企业采用通用商品条码才能获取打入国际市场,加入国际竞争的又一入场券。

二、企业如何申请制造厂商代码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制造厂商代码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制造厂商代码: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②有自己注册的商标;③有一定支付能力,可以交纳会费;④凡生产下列商品的企业适宜申请。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化妆品,牙膏等日用品;胶卷、空白磁带,生活用纸,玩具,钟表等日杂品。总之凡是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原则上都可采用条码标记。申请程序①索取申请表企业索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表”可向企业所在地的条码“分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索取,亦可直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索取。②审核“分中心”和“委托管理机构”对申请表进)初审,初审合格报“中心”审核。③交费审查合格后,“分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企业发收费通知单,企业将所需费用汇至中国物品编、中心。④批号、发通知书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申请书合:并费用到齐后,批准厂商代码号井颁发“厂商代码通知书”。⑤登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批登报公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三、企业如何编制商品代码商品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由制造厂统一分配使用。由于商品代码是制造厂商统一分配记录的,因此确了商品代码在厂内的唯一性。一个制造厂即一个企业有权分配商品代码10万,即00000~99999,可标识10万种商品。商品代码编原则如下。唯一性制造厂对其生产的产品必须标识唯。即一个商品代码只对应一种规格的商品,一种规格商品只对应一个商品代码。商品的规格可以根据商品不同性质划分如:重量、体积、气味、颜色、形状……永久性商品代码一经分配,就不得再更换,且终身的。当此种商品变型或改进形成新商品时,必须赋予新的商品代码,当此种商品停产不再生产时,其商品代码应搁置起来,不得再重复起用分配给其它的商品。无含义商品代码只起到唯一标识商品名称的用。为了保证商品代码的容量,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及商品更新换代频繁的需要,采用无含义的顺序码为好。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少,更新换代慢,亦可在商品代码分配时采用一定的层次结构,赋予一定的分类含义。实施准确商品代码分配后,实施过程中要作到准确无误。这包括代码的分配,胶片的制作、印刷、包装等工作过程中都不得有误,途中不能更改更不允许张冠李戴,乱用标志。日常维护商品代码是商店自动化管理即POS系统正常实施运行的关键数据。它与价格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它的错误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出口商品、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不良的政治影响。因此企业必需有专人负责管理商品代码的发放和维护管理,要建立商品代码文档,有条件的还要实施计算机管理以确保商品代码的唯一、准确无误。

四、企业如何保证条码的质量条码图形是供机器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因此条码的质量是关键。原版胶片①原版胶片的尺寸精度为保证条码印刷品的精度,通常条码原版胶片的尺寸误差控制在条码印刷品允计误差的5%。对于放大系数为1的通用商品条码标准尺寸,条的尺寸精度控制在±5um;条码字符的尺寸精度控制在±12.7um。因此通常原版胶片的制作要通过专用设备制作。②原版胶片尺寸的修正由于印刷过程中油墨的扩散,印刷后的条码尺寸为原版胶片的尺寸与油墨扩散造成的偏差之和。为了保证印刷后得到设计的尺寸,必须在制作原版胶片时,适当减少条的宽度以弥补油墨扩散所造成的偏差,不同的印刷工艺,不同的设备需控制不同的条宽减少量,且原版胶片修正尺寸步骤亦不相同。即要作印刷适性试验来确定条宽减少量。印刷尺寸条码的印刷尺寸是指包括条码号左、右侧空白区在内的尺寸。

企业可根据商品包装面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在放大系数0.8~2.0之间选择。由于0.8放大系数的条码在印刷过程中难以控制其尺寸精度,因此,一般不采用。条、空颜色的选择条码是通过光电转控实现阅读的,因此一定的条、空的颜色对比度是正确识读条码的关键。由于识读设备的光源通常是红光,因此要特别注意不能选择红色作为条的颜色。条码印刷位置为保证正确的识别条码,方便售货人员,条码必须选择适合的印刷位置。条码印刷位置选择一般是首先应选择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其次是与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当其余平面没有地方放时,应放在包装的背面。主要的原则是确保条码不变形,不折皱,方便操作,同时兼顾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