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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条形码申请
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组成的编码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信息;这种编码可以供机器识读。
条码技术与其它输入技术(如键盘输入、OCR输入、磁卡输入、射频输入)相比,具有识别速度快、误码率低、设备便宜、应用成本低廉和技术成熟等优点,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工业、图书、医疗等领域。
条码的制作一般采用印刷和打印,打印条码可采用专用条码打印机或普通的激光打印机。识读条码的设备有手持型、卡槽型、平台型、固定型等多种,一般采用激光或CCD方式。条码识读设备一般都内置了解码程序,输出的是邢台条码所表示的信息。条码识读设备与计算机的接口一般有采用键盘接口和RS232两种,其它的还有TTL接口和WAND仿真接口、USB接口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编码是指用一组阿拉伯数字标识商品的过程,这组数字称为代码。商品编码与商品条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代码是代表商品的数字信息,而商品条码是表示这一信息的符号。在商品条码工作中,要制作商品条码符号,首先必须给商品编一个数字代码。商品条形码的代码是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统一规定的规则编制的,分为标准版和缩短版两种。
商品编码原则1、唯一牲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商品项目代码一旦确定,永不改变,即使该商品停止生产、停止供应了,在一段时间内(有些国家规定为3年)也不得将该代码分配给其他商品项目。
2、无含义无含义代码是指代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定信息。在EAN及UPC系统中,商品编码仅仅是一种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不是商品分类的手段。无含义使商品编码具有简单、灵活、可靠、充分利用代码容量、生命力强等优点,这种编码方法尤其适合于较大的商品系统。
3、全数字型在EAN及UPC系统中,商品编码全部采用阿拉伯数字。
商品代码的结构:
1、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对于我国商品条码的代码而言,由690、691、692三个前缀码构成的EAN-13码有如下两种结构:结构种类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结构一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结构二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注:1)Xi(I=1-13)表示从右至左的第i位数字代码2)GB12904-1998还规定了结构三,但目前尚未用于编码。
以上两种结构的代码均由三部分组成,即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厂商识别代码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增加4位或5位数编制的,用于对厂商的唯一标识。
商品项目代码是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已获得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对本企业的商品项目进行的编码,包括5位或4位数。
校验码是根据前12位数按GB12904——1998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在实际工作中,校验码一般不用人工计算,由制作条码原版胶片或制作条码标签的设备自动生成。
2、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
与上述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相比较,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EAN_8码)只有一种结构,并且只含两个部分: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校验码例如:X8X7X6X5X4X3X2X1EAN-8码中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前缀码的基础上编制并直接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与EAN-13码相同。EAN-8码的使用是有限制的;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商品编码的管理商品编码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己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如何正确地给具体商品项目进行编码,以及对己编码的商品做好原始记录和档案,防止出现编码错误的工作过程,其基本要求就是要保证商品编码的唯一性。要遵循唯一性原则,关键是要严格区分商品的不同项目,主要应从商品的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几个方面来考虑。系统成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商品编码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条码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参加条码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班;要建立有关条码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商品编码的原始记录和工作档案,以便于对编码唯一性进行检查;还要做好条码管理人员变动时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在编码管理的具体操作上,一般适宜采用“大流水”的编码方式,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编码的“唯一性”原则和“无含义”原则,减少编码出错的机会。
所谓“柔版”,指的就是印版材料为较柔软的树脂材料。柔印时印刷压力、油墨黏度等对印刷品质量的影响很大,条码尺寸精度较难掌握。目前商品的外包装箱(常常是瓦楞纸箱)大多采用柔印方式制作。因为包装箱上条码的放大系数都比较大,允许的尺寸偏差也比较大,所以柔印较适于制作放大系数较大的商品条码(如放大系数为2.00)。
柔印时印刷压力对线条粗细的影响很大,因此要特别注意压力的调整。印刷时还要注意印版的变化。比如,当印刷一定量后,印版会出现磨损,这时条码符号的条宽尺寸会增粗,相应地印刷压力要调小;柔印版使用一段时间后会老化,印版可能会变硬,这时印刷出的条码符号的条宽尺寸会变细,相应地印刷压力要调节大。但是,如果这时图案符号出现断线和变形等现象,应立即更换印版。
柔印中承印载体对条码印刷质量的影响也较大。如瓦楞纸的厚度和湿度等,会直接影响条码的尺寸。如厚度不同,印刷压力会不同;湿度不同,材料对油墨吸收程度不同,油墨黏度和印刷压力等印刷条件要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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